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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

来源:中国矿业报 编辑:羿雪琴 2019-03-15 10: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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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局主席张天任建议

尽快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

“为更好地实施绿色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走出一条社会、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议国家尽快启动修法程序,结合新时代特点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实践,丰富充实内容,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局主席张天任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带来了这项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途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提出“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把重视资源综合利用提到了更高的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更是从国家资源安全的战略高度指出:“要大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

据了解,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9年1月施行以来,对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资源回收再利用提供了有效路径。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资源能源的需求逐步增加,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冲突矛盾日益尖锐,《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法律规定与社会实际出现脱节,该法的修改被提上了日程,已于2016年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后,虽然为我国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足。”张天任表示,主要问题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立法思路还不够清晰。该法的立法目的既包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又包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这两个目标不一致,前者是立足资源利用、废物再生的政策性立法;后者是属于产业发展范畴的产业性立法。由于目标不明,弱化了该法的法律属性。

二是立法框架还不够合理。《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法律框架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实施的顺序来设计内容,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内容和表述存在诸多问题,硬性结合在一部法律中,损害了整部法律的逻辑性和统一性。

三是立法内容还不够具体。从该法的具体内容看,所涉及范围较宽,过于笼统,人为构建了一些循环经济模式,比如“3R”原则、动脉产业、静脉产业、园区等,立法重心没有放到资源的循环利用上;从文字表述看,该法引入了不少新概念、术语和名词,但部分表述不清,有的甚至含糊其辞,容易造成概念混淆,不利于实践操作。

四是配套法律不完整、不协调。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除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外,还有一系列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如《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在立法过程中,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导致这些法律之间内容存在相互重合,出现了内容不协调、概念不统一,要求不一致的现象,有的方面甚至出现了规定冲突、矛盾,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是在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指引下,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张天任提出。

“节约型社会要求在生产、流通、消费诸环节,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机制、调整结构、加强管理等手段,尽可能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从国家资源战略的角度出发,从制度上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行为,从生产、流通、消费诸环节明确相关具体制度等方法,对于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张天任在建议中如是说。

他认为,部分企业和行业通过科技创新、模式创新等,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为《资源综合利用法》的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借鉴。例如天能集团通过科技创新,在浙江长兴、河南濮阳兴建了两个再生铅生产基地,铅回收率达到99.9%以上,实现了循环型发展,经济和环境效益取得双丰收;广东深圳的格林美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成为开采“城市矿山”第一股等。

同时,他以国外发达国家为例,介绍了国际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的经验。“法律理念体现的是资源观。”张天任说,德国、日本的循环型经济立法都立足于资源观,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如德国1996年制定的《物质闭路循环与废物处置法》规定,对废物管理的首选手段是“避免产生”,然后才是“循环使用”和“最终处理”。物质可以闭路循环,而废物则必须用来处置。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也强调,通过社会化循环的方式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日本还以该法为前提,针对汽车、电子产品、塑料等回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促进了该国的资源利用效率。

张天任建议,法律的基本框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规定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行为的基本方法及该方法使用的条件。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行为可以采用的法律方法主要有税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罚等,并且明确规定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行为的基本方法所适合的使用条件。另外,在奖惩措施的建立上,应当坚持政策适度倾斜原则,对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向着高质量发展迈进。

二、明确规定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行政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能。对资源综合利用的政府主管机关的监管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落实责任部门,加大对违法行为、资源浪费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政府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环境职责要进行问责。同时,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应当积极发挥自身监督管理的责任,健全和细化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机制。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具体制度,明确目的和原则。对基本内容做原则性的规定,并根据该法关于规则制定权的配置明确相关制度的单行法的制定主体。

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原材料的控制,可设置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使用价值低、废弃率高的原材料名录制度;生产设备和技术的控制,可设置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不能充分利用原材料使用价值的技术、工艺和生产设备名录制度;生产过程产生的有使用价值的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再利用和处置方法;商品包装生产的控制,可制定禁止或限制不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材料名录,制定商品包装的规格和过度包装的处罚制度;商品包装的回收再利用方法;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再利用和处置方法。

来源:中国矿业报

编辑:羿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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