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关您家地下车位权属,这项规定开始征求意见啦!

来源:永州发布 编辑:刘郁蕾 2019-10-21 10:23:29
时刻新闻
—分享—

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价格不菲,却常常面临不动产登记难题。

为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部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0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jsqsc@mail.mnr.gov.cn;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稿提出,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认定。

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配建地下车位用于转让的,还应提供确认地下车位转让后属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以及确认车位划分、编号等材料。

配建地下车位转让的,应遵守有关地下车位转让的政策规定。配建地下车位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的,可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单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所有权登记。

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使用配建地下车位,该地下车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由转让双方持购买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地下车位转移登记;该地下车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配合购买人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本意见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符合相关规划许可条件、建设标准,不计算容积率、不计土地出让价款的配建地下车位,可按本意见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的地下车位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继续有效。

本意见有效期5年。

声明:本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红网删除!谢谢!

来源:永州发布

编辑:刘郁蕾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自然资源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