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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印发

来源: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谢文礼 2024-03-04 08: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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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

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公安局

湘潭市农业农村局

湘潭市审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湘潭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

2024年1月25日

湘潭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审计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和“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应保尽保,维护权益。根据“全民参保”行动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先保后征,专款专用。按照先落实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

(四)防范风险,守住底线。及时分析研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困难、风险隐患,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应对处置,做到防范风险、引导预期、兜牢底线、确保稳定。

第二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及程序

第三条 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指全额或均等享有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年满16周岁(含)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

(一)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义务兵及下士、中士;

(三)父母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四)其他情形。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

(一)已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人员;

(二)已按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及其特定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女性按50周岁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等情形)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人员。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本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土地测(丈)量面积登记后,所在村(社区)进行讨论、初审。复印资料需要初审人签字,形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三)第一轮公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和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和提出异议的进行核查,有弄虚作假、伪造资料、恶意举报等情况的,依法进行处理。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村民代表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的相关资料(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复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派出所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进行复审。

(五)会审。审查后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对资料进行联合会审。

(六)第二轮公示。会审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区级政府门户网站、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和显著位置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为7日,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和提出异议的进行核查,有弄虚作假、伪造资料、恶意举报等情况的,依法进行处理。

(七)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区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依据。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因未满16周岁未进行认定,但《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已年满16周岁且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程序进行补充认定。

第三章 参保缴费补贴

第七条 以征地公告项目为实施单位,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且项目征收完成(原则上全部腾房交地)后30日内,补贴发放机构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登记手续。

第八条 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保缴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逐年领取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或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一经选择补贴方式不再变更。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以违规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每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集中申报,补贴发放机构按规定为其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20%×12。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年限: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为节点,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享受1年养老保险缴费补贴,16周岁(不含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每增加1周岁增加1年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三)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依程序按已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年限届满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年限届满前死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给继承人。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年限届满后,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低年限的,个人应继续缴费。

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可延长缴费至国家规定的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低年限。延长缴费期间,可按规定领取补贴年限内已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应逐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时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已经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原享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

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

(六)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现役军人凭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军人养老保险登记证明或依据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可按年领取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也可在退役后凭相关证明资料一次性领取服役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后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从录用后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当月起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第十条 经国家认定为不符合条件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发放待遇增加的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原则上由一般公共预算承担,具体核定和分担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符合条件一次性补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可在其退休前,将已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改为按月正常缴费,逐月正常缴费的基数差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层级政府承担。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前按征地面积25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二)征地补偿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中提取10%;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参照区片综合地价,结合当地征地补偿标准、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合理调整用地单位缴纳标准。

第十三条 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征地所在县市区用地单位缴纳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城区统筹。雨湖区、岳塘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市级统一征收并划拨。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开支项目: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支出;

(二)应当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第十七条 对于拒不按规定清缴社会保障费的用地单位,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予以惩戒。对于伪造证件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冒领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单位及补贴发放机构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由市、区征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复审,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初审,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报批时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启动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本办法施行前的已报批未供地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优居部门按本办法标准(255元/平方米)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足部分,并及时解缴至湘潭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负责本办法施行后的征拆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255元/平方米)的征收,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负责按征地补偿费的10%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将上述资金解缴至湘潭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承包耕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籍信息确认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

凡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落实到位,因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权益的,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有程序核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人数的征地项目,或虽未核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人数但征地手续齐全、法定程序到位、征拆任务已完成的征地项目,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标准按照潭政办发〔2015〕85号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所有社会保障工作未办结的征地项目,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方式及标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人数已核定的征地项目外,其他征地项目用地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补足差额。

第二十二条 以园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移交为节点,园区范围内未办结项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园区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保缴费、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发放由所在行政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参保缴费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谢文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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