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粮以地为本。近年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履职尽责,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协作配合,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为筑牢耕地保护红线贡献了执法力量。
奉法为公,执政为民。自然资源部决定发布10起土地执法查处典型案例,以持续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这些案例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积极作为,1个单位和6名自然人因将良田沃土改作他用、挖砂取土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9名责任人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这些典型案例为借鉴,协调联动,严格执法,在每一起土地违法案件执法查处中,展示守护耕地保护红线、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决心和担当。
一、山西省忻州市某公司非法占地堆放渣土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5月,山西省忻州市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原平市某镇某村54.67亩土地(耕地52.03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堆放渣土。原平市自然资源局于6月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查处,于7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清理违法占地上的渣土,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同月,土地复垦工作完成,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确认,违法占用耕地区域整体具备耕地种植条件。8月,忻州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处理,8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9月,54.67亩集体土地退还村集体,涉及耕地已恢复耕种。
(二)警示意义。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特别是将耕地改作他用,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责任,付出代价。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堆放渣土后,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土地退还村集体,耕地恢复耕种。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取得和利用土地,否则教训沉痛。与此同时,守护耕地红线意义重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责无旁贷,必须认真履职,本案相关责任人因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受到了党纪政务处分,教训十分深刻,应当引以为戒。
二、黑龙江省泰来县单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挖砂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10月,单某某承包黑龙江省泰来县某农场永久基本农田。11月26日、12月1日至5日,单某某私自雇佣钩机、铲车等在其承包的永久基本农田中挖砂。12月,泰来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当场查获单某某作案工具钩机、铲车各一台。经齐齐哈尔科信技术检测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约15.28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2024年1月,泰来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县公安局。案发后,单某某亲属对被毁坏的耕地进行修复。经评估,修复地块土壤肥力达到了耕作的基本条件。2024年6月,泰来县人民法院判决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1218.5立方米砂石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二)警示意义。良田沃土不容侵占和毁坏。企图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砂生财,于理不合,于法不容!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行刑衔接有力,对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大量毁坏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威慑。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面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态度坚决、措施有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决心和力度。
三、安徽省长丰县胡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案情。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胡某某擅自占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某镇某村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挖塘和推填土。长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2年7月立案调查,经鉴定,约6.31亩永久基本农田被破坏。8月,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9月,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2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年2月,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胡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胡某某对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复耕并复种。
(二)警示意义。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世世代代粮食安全命脉所系,是大自然极其珍贵的馈赠,2.5厘米厚的土壤大约需要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时间才能形成。红线不容侵犯,违者必付代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划出了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红线,就是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牢记法律规定的底线和红线,不能以身试法,知法犯法。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而言,要时刻保持警惕,对构成犯罪的,做到应移必移,严厉打击。
四、河南省新乡县李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挖砂取土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2月,河南省新乡县某镇某村村民李某某非法占用本村38.57亩永久基本农田挖砂取土。3月,新乡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鉴定,造成38.57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4月,新乡县自然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恢复耕种,并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2023年8月,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月,当事人李某某回填复耕完毕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符合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11月,新乡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该地块已复耕复种。
(二)警示意义。牟取眼前利益与守护安全之基,孰轻孰重?现行法律法规亮明了答案,法律的天平始终向粮食安全之基倾斜,守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立法理念和价值追求清晰展现在字里行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本案中,对胆大妄为、以身试法者,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快速出击,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协作配合,环环紧扣,像一条长鞭,共同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履职不力者,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给予严肃追责问责。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对侵蚀粮食安全之基的行为,必须齐心协力,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制止、严厉打击。
五、湖北省英山县孙某某非法占用耕地进行碎石加工案
(一)基本案情。2021年5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孙某某擅自占用湖北省英山县某乡某村5.19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4.31亩),进行碎石加工及建设搅拌站。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同月立案查处,7月作出责令退还土地、清理和拆除堆放的砂石料和其他设施、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2023年10月,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当事人未拆除复耕并有扩占行为,总占地14.78亩(永久基本农田5.99亩)。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永久基本农田受到破坏。2024年4月,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警示意义。法,国之权衡,时之准绳。对于法律,我们应该始终心存敬畏,不越“雷池”半步。面对有禁不止、有法不依、以身试法的行为,执法者必须重拳出击,彰显威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本案中,违法当事人无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碎石加工、建设搅拌站,损害的是法律权威、良田沃土和粮食安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守护耕地红线上展现出十分坚决的态度,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共同严厉打击涉及占用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广东省博罗县唐某等人非法占用耕地堆填土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11月,博罗县自然资源局某自然资源所巡查发现,唐某等4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博罗县某镇某村31.1亩土地(耕地29.75亩,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1.8亩)堆填土。12月,经博罗县农业农村局确认,耕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2024年3月,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警示意义。土地博大厚重,承载万物,孕育希望。我们每个人应该以赤子之心相回报,格外爱护和珍惜土地,绝不容许任何毁坏土地和耕地种植条件的行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迅速出击,依法履行职责,亮明了态度,对严重毁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说“不”!
七、四川省荣县某公司建设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案情。2021年11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某公司擅自占用流转取得的四川省荣县某镇某村8.35亩永久基本农田修建构筑物和硬化道路等。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2月立案调查,4月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9月,经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公司造成耕地破坏面积为8.13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2023年11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8万元;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该公司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复垦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如拒不履行复垦义务或者复垦不到位,应当缴纳复垦费,由相关部门代为组织复垦。该公司非法占地的复垦已通过专家审核验收,用于种植花生、玉米等农作物。
(二)警示意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是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即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得以任何名义实施违法占用行为。本案中,违法当事人意图瞒天过海,以土地流转的名义,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构筑物和硬化道路,其结果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单位和个人均付出沉重代价,承担了经济损失,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得不偿失。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身试法。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八、贵州省六盘水市某公司违法占地建选煤厂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4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某公司擅自占用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某乡某村约69.14亩土地(耕地20.65亩)建选煤厂。经鉴定,17.46亩耕地耕作层受到严重破坏,丧失种植条件。2023年2月至11月,该公司对18.57亩耕地进行了复耕,并报请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验收通过。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于同年12月作出责令退还69.14亩土地、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罚款等行政处罚。2024年1月,64.64亩土地退还某乡政府。2月,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3月,4.5亩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移交六枝特区政府管理和处置。
(二)警示意义。法之威力,在于执行。法律明文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作出行政处罚。非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应当依照刑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对待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相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到了有案必查、应移尽移,使违法当事人既受到行政处罚,还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云南省富源县亢某某等人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案情。2021年12月,云南省富源县自然资源执法部门检查发现,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亢某某等人擅自占用富源县某镇某村13.97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2.76亩)从事筛选、堆放煤矸石生产经营活动。富源县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向亢某某等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恢复土地原状,但违法当事人拒不整改。同月,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耕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2022年6月,富源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同月,县公安局立案,违法当事人配合恢复了耕地种植条件。2023年2月,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亢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二)警示意义。执法讲力度,也讲温度。温度体现在,对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力度体现在,对拒不整改者,绝不能失之于宽松软。本案中,违法当事人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后,拒不整改。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开展立案调查、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各部门协调联动、协作配合,违法当事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合恢复了耕地种植条件。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土地执法查处工作应始终致力于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十、青海省玉树市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建检测中心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3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某公司擅自占用青海省玉树市某村15.50亩耕地建设机动车摩托车检测中心。玉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月立案查处并责令限期拆除,8月将案件线索移送玉树市公安局。10月,玉树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并进行土地复耕。玉树市司法机关依法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二)警示意义。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目的是更高效、更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绝不意味对违法用地行为放任不管,更不能出现监管和执法的真空。本案中,相关地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并进行土地复耕。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改革的目的在于严管,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不动摇。
来源:自然资源部
作者:自然资源部
编辑:聂千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