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2020-05-06 09:29:37 中国矿业报
作者:吴启华 编辑: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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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精神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多年来矿产资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矿产资源法修改积累实践经验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改革举措,是与时俱进、提升自然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的具体举措。目前,湖北、浙江、广西、云南等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已经出台相关措施落实《意见》要求,各有特色和亮点,有利于促进地方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在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方面,湖北提出,全面实行“净矿”出让。申请勘查开采已设有效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资源可不实行“净矿”出让。除政策性退出的矿业权可退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外,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浙江提出,进一步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净矿”出让条件,以用地用林有保障、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地顺利进场施工并能直接办理矿业权登记为标准。拟定出让范围时,把好联合论证和实地踏勘关口,对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等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森林保护区、用海禁止限制区域和矿业权重叠等情况进行核实,处理好空间避让问题。对勘查开采用林、用地、用海、安全范围等的可行性进行联合会商,确保出让后能顺利办理矿业权证,无审批障碍能顺利取得相关许可。补偿处理时,要做好拟定矿业权范围、进场运输道路等的权属调查,做好勘查开采涉及的青苗补偿和土(林)地征占(租用)等一系列政策处理工作,与利益相关人就补偿事项签订补偿协议,保障矿业权人进场施工。

广西提出,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2021年前开展出让试点,2022年起砂石土类矿产一律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在调整探矿权期限方面,湖北提出,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可抵扣缩减面积。

在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方面,浙江提出,除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外,不得布置在生态保护红线一般控制区范围内。已设财政出资探矿权到期可以注销探矿权,完成规定勘查工作后,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纳入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清单统一管理。

在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方面,湖北提出,按照综合勘查开采的原则,综合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的,可以增列矿种。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矿业权增列煤层气矿种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矿业权人依据已有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矿业权增列油气勘查开采矿种的,要满足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要求。煤炭矿业权人增列煤层气矿种的,不受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云南提出,认真执行国家开发油气勘查开采市场规定,支持优势企业和优势资本在云南省范围内开展油气地质勘查。服务相关企业按规定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在云南境内勘查开采油气相关手续。

此外,在加强改革工作衔接方面,广西提出收回委托登记权限、保障业务办理不间断、及时清理转交档案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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