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秦岭地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
2017年,陕西省核查清理了秦岭地区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权,并于2018年年底完成了退出。2019年12月,新修订施行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秦岭原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调整扩大了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明确禁止在秦岭主梁、主要支脉及大熊猫国家公园等生态保护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此次矿业权清理,主要就是针对扩大调整的保护区范围内的矿业权。
《通知》要求,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已有矿业权,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类处置的方式妥善做好矿业权退出工作。其中,需关闭退出的矿业权和采石企业,今年10月底前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关闭公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可通过扣减避让的矿业权,今年12月底前完成变更登记手续,或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退出。《通知》强调,在秦岭一般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绿色勘查,建设绿色矿山。矿山企业要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山企业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