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秉持“自然公产”观念,把生态环境看作关乎全民公益、为中华民族共有的自然财富,在国家的积极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下进行充分保护,保障合理利用,提升公共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实现惠益共享,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夯实生态根基。
法典将各种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都纳入所保护的生态环境范畴,进行一体保护,作出统筹安排。
法典把生态文明理念、环境民生观、“两山”理念写入法典,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法典设“总则编”,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施加统一规范,规定共同目标,确立基本原则,建立基本制度,施加共通要求。
法典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对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作出专章规定,进行系统保护。
法典专设“生态保护编”,从生态系统整体保护角度对既有自然资源、生态区域相关立法进行整合优化,形成以“一般规定”为统领,以“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物种”“重要地理单元”等分类保护为主体,以“生态退化防治”与“生态修复”为补充的法律制度体系,更加科学、系统、完备。
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者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和战略意图,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法典条文的规范效力和制度创新,学好、用好、贯彻落实好法典条款,以法典实施为契机,系统检视、完善提升资源管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举措,推动自然资源管理与保护迈上新台阶,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对此,“自然公产”理念的运用不可或缺,可从以下三个维度把握。
拓展价值观念,超越经济范畴,重视生态价值
“自然公产”之“产”,乃“财产”之意,强调价值性。
法典认可和保护的自然价值,不仅包括经济价值,还包括生态、文化、科学、安全等其他方面。一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及生态系统功能的自然物,都有其价值,需要珍惜利用,值得法律保护。法典所列举的湿地、冰川、高原、荒漠,都是人迹罕至、不宜开发居住之处;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也重在文化、生态等方面价值。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典中的“生态环境”,既是有价值、可利用、需保护的“自然资源”,也是彼此联系、相互影响的“生态系统”,三者并非泾渭分明,而是“三位一体”“一体三面”的关系。生态环境法典不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专利,其对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同等重要。自然资源管理的对象也不限于“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章”提到的有限几种。
因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受到“总则编”一般条款的规范。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共通要求,对自然资源管理与保护同样适用,需要高度重视和遵循。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履行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及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职责,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也并非泾渭分明,而是存在大量交叉,其具体界分,后续需要以“三定规定”为基础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这也是法典通过后各相关部门须尽快落实的重要任务之一。
转变管理思维,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公众参与
“自然公产”之“公”,乃“公共”之意,强调“共用”和“公参”。
生态环境的公益性首要在于对生存发展的支持作用,通过公众的共同利用得以实现。法典规定“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强调生态产品和生态系统服务供给,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作为自然保护地建设的基本目标,要求“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功能,促进社会共享自然保护地生态价值”。为此,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角色定位要从单一“监管者”向兼具“服务者”转变。对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也要正确认识、辩证分析和类型化处理——不是所有资源的使用都必须有偿,那些具有普惠性质或关于基本生存、生活尊严的资源利用,无偿或抵偿供给是其作为公产的应有之义。
公共资源的分配、管理、使用、收益、保护作为关乎公益的公共事务,需要充分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典“总则编”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章”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较为明确。自然资源管理相关部门应顺势而为,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保障公众切实参与,使国有资源的管理、处置和公共服务更契合公众需求并获得更好利用。
变革治理理念,高度尊重自然,利用生态规律
“自然公产”之“自然”,乃“自然而然”之意,要求尊重自然、顺应自然。
一方面,资源管理要强化生态意识,确立系统思维,统筹考虑“生态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另一方面,资源管理要充分尊重生态规律,避免不当、过度的人为干预。法典要求生态修复应“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城乡绿化须“因地制宜,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对此,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仅要贯彻落实,还应举一反三,将相关精神贯彻到类似工作中,以自然应对自然,切实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本文作者系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巩固)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巩固
编辑:朱婷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