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上午,湖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林目轩,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立法一处处长彭荣卫,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何平,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处长姚专,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副处长刘海雁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姚伟红主持。
现场实录如下: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林目轩
(发布词)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很高兴和媒体朋友们见面,首先我谨代表省自然资源厅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自然资源工作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感谢!原《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1年5月施行,至今已有20多年,难以满足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为解决原《办法》与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上位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更加贴近建设项目用地实际需要,省政府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已于3月1日施行。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办法》的有关修订情况。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办法》修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重要论述精神,保障国省重点项目建设,破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难题的具体举措。近年来,我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创新了银行保函、接续使用等便民利企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个同步”(即临时用地复垦与主体工程同步立项、同步预算、同步工期、同步验收)、“四个一批”(即工程复垦一批、转为建设用地一批、继续使用一批、农村生产生活保留利用一批)等临时用地管理机制,既有效维护了土地权益,又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充分保障了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这次《办法》修订,系统总结了我省临时用地管理的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举措上升为政府规章,为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三十一条,较原《办法》条款数量增加了十二条,主要从范围、期限、申请、审批、使用、复垦等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临时用地范围方面。在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的基础上,为满足矿产资源开采和考古等实际用地需求,依据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参照外省相关文件,《办法》新增了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采掘场所、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等相关内容,并对建设项目施工中的具体临时用地用途进行了细化。
(二)临时用地期限方面。《办法》较好兼顾了节约用地与项目用地实际需求,推出续期、接续使用、分阶段分批次申请等三大制度保障,即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可以申请续期,总期限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期限;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接续使用同一宗全部或部分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按程序重新审批,期限重新计算;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定情形的采矿项目,可以分阶段、分批次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三)临时用地申请方面。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别是线型工程,往往面临临时用地点多面广、手续办理繁琐的现实情况,《办法》新增委托办理的灵活机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书面委托施工单位办理临时用地申请手续。同时,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办法》允许以履约保函的形式代替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四)临时用地审批方面。《办法》新增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权限,明确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及接续使用临时用地等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对于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湿地以及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同时,为方便企业办事,实行用地用林用草融合审批,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五)临时用地使用方面。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造成安全隐患和水土流失。为保障用地安全,《办法》强调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做好地质灾害防护工作承诺书。同时,要求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提前做好选址指导服务,将安全利用理念贯穿临时用地使用全过程。
(六)临时用地复垦方面。为更好地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完成土地复垦,《办法》规定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及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期满1年内应当完成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应当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复垦。
三、《办法》修订亮点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思维,紧扣当前临时用地管理中范围不清晰、协同不顺畅、复垦不及时等痛点堵点,从五个维度精准发力:
一是推行“四个同步”闭环机制,压实土地复垦责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行“四个同步”,将建设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复垦与主体工程“同步立项、同步预算、同步工期、同步验收”规定为基本原则,确保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在项目前期即纳入整体设计。同时,规定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未通过的,不得通过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有效保障项目及时复垦。
二是拓展临时用地范围和期限,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办法》在遵循土地管理法等上位法的基础上,从六个方面明确了临时用地范围,特别是较原《办法》新增了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用地,以及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处置工作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内容。同时,从续期、接续使用、分阶段分批次申请三种途径,有效提高临时用地期限与项目主体工程工期的匹配度。
三是创新用地用林融合审批,打通临时用地“快车道”。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融合审批改革举措予以制度化,明确“一窗受理、联合踏勘、合并论证、并联审查、一次性告知、统一审查复垦费用预存、统一出具批准文书”的高效审批流程,有效避免建设单位“多头跑、反复跑”,有力推动临时用地审批提速增效。
四是创新分类处置模式,提高土地复垦实效性。《办法》明确临时用地复垦期内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农村道路或者设施农业用地的,不再进行复垦。同时,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难以原址恢复的,以及临时用地各地类零星分散的,经批准,可以异地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土地。
五是明确土地补偿标准及实施路径,实现各方利益协同共赢。《办法》明确临时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收回的相关标准执行,土地租赁费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指导标准,确保土地补偿有据可依,为企业支出提供明确预期。既从源头减少企业协调成本与资金压力,又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收益,构建临时用地供需双方权益保障平衡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下,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真诚希望广大媒体朋友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办法》的宣传普及,为共同规范我省临时用地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谢谢大家!

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
湖南卫视记者提问:针对以往临时用地使用期限难以满足重点项目实际建设工期需要的问题,本次修订的《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提出了哪些新的举措?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林目轩答:
感谢您的提问。本次《办法》的修订,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围绕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期较长,临时用地期限难以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的难点堵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用地要素保障:
一是建立续期机制,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办法》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可以申请续期,总期限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期限,其中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条件的采矿用地项目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避免了因用地期限与建设周期不匹配而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给予了临时用地使用人稳定、可持续的用地预期。
二是建立分期分批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符合条件的采矿用地项目,《办法》允许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分阶段、分批次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并对使用完毕的部分及时组织复垦和验收。避免了土地占而不用,实现“用一段、批一段;用完一段、复垦一段”,既保障了项目需要,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土地闲置和浪费。
三是建立接续使用机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接续使用临时用地。接续使用单位和原使用单位在复垦期满前3个月共同提出申请,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可接续使用同一宗全部或部分临时用地。避免临时用地同一地块因不同施工项目或施工阶段需要,多次报批、多次占用、多次复垦的“折腾”,有效控制临时用地新增规模,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
凤凰网湖南记者提问:此次《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修订后,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有哪些便民利企的措施?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副处长刘海雁答:
感谢您的提问。本次《办法》的修订,我们聚焦企业关注的审批时效、用地成本、办事流程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一是创新履约保函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二是推行用地用林融合审批,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三是创新多途径退出机制,灵活土地复垦管理。
为了让各位有更直观的感受,下面我以一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为例,具体说明新《办法》将如何优化企业的办事体验。
在申请与审批阶段,过去企业需要筹集大笔资金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现在根据新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凭履约保函来申请,减少资金占用。对于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林地等多个地类的,企业无需再分别向自然资源、林业等多个部门提出申请,只需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申请材料,由相关主管部门通过融合审批系统并联办理,实现“一次申请、一套材料、一并审批”,办事效率将大幅提升。在复垦阶段,企业将拥有更灵活、更符合实际的选择路径。如该项目的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当地村民生产生活确有保留需要的,可按相关规定保留为农村道路;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工棚等,确有保留用作种植养殖等设施农业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保留为设施农业用地;需要永久使用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不再需要继续使用的,则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复垦验收工作。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实难以原址恢复或者临时占用的地类零星分散的,经批准可以进行异地复垦。以上这些举措提高了用地效率、降低了用地成本、整合了土地资源。
人民网记者提问:我们发现,本次修订的《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中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有较大变化,请问是基于哪些考虑?

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处长姚专答:
感谢您的提问。本次《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更加注重地方实际需要,多次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等的意见建议。相比原《办法》,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主要有三个新的变化:
一是更加注重科学精准。原《办法》的使用范围比较原则,列举种类比较少,本次修订的《办法》列举了6大类20多种符合条件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考古和文物保护等临时使用,使用后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
二是更加注重解决突出问题。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对社会各界关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综合考量。比如针对采矿用地难题,《办法》首次将“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掘场所”等纳入临时用地适用范围,为矿产资源开采提供明确的用地路径,从源头上解决部分采矿用地项目面临的“合法采矿、非法用地”的困境。
三是更加注重清单化管理与规范使用。《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临时用地进行全过程监管,在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正面清单的基础上,同时明确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及4种不得纳入临时用地选址范围的负面清单,确保临时用地依法依规、规范使用。
湖南日报记者提问:我们注意到,本次修订的《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将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湿地统一纳入了临时用地管理,主要是基于什么考量,创新了哪些管理政策?

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何平答:
感谢您的提问。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司局融合、部局融合、部省融合、部门融合”工作要求,实现临时用地的全地类、全过程管理,我省在全国率先将林草湿地统一纳入土地复垦制度管理,在涉及林草湿地类的临时用地管理实现了三方面系统性、创新性的制度设计。
一是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湿地的,《办法》明确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在符合当地财政部门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开设土地复垦费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及时足额预存复垦所需资金,并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办法》将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作为临时用地审批条件,为督促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提供制度约束,弥补了当前临时使用林地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后续恢复责任难落实的政策缺位。
二是强化临时用地监管。《办法》将“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立项、同步预算、同步工期、同步验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了“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未通过的,不得通过建设工程项目验收”要求,建立了复垦验收的部门协同机制,解决了长期困扰林业部门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草湿地后不及时复绿以及复绿不达标等问题。
三是倡导优化空间布局。为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办法》明确了临时用地各地类零星分散的,经原批准单位批准,临时用地使用人可以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分类整合、集中连片”的原则,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土地,破解了临时用地按原地类进行复垦后地类分散、土地使用效益低的问题。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提问:《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立法思路是什么样的?如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立法一处处长彭荣卫答:
感谢您的提问。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总体思路:一是认真落实省委书记沈晓明的指示批示精神,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四个同步”等经验做法总结提炼为制度规范,形成具有湖南特色的临时用地管理长效机制。二是把严格耕地林地保护作为立法首要目标,将节约集约用地要求贯穿全过程,坚决守住土地保护的红线与可持续发展的底线。三是以“放管服”改革思维重塑审批流程,通过融合审批、一次性告知等制度设计,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用地报批成本,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注重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权益的保护,有力服务社会稳定。五是明晰自然资源、林业部门的职责,既分工又合作,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构建全过程监管闭环,形成整体合力。
对于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办法》一是对临时用地合同签订主体和合同内容进行明确,避免因口头约定、关键内容不明确产生纠纷。二是规定临时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收回的标准确定,要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租赁费用指导标准,明晰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用的议价基础。三是明确土地复垦标准,特别是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和耕地质量,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同质同量恢复植被和林(草)业生产条件等,保障了土地使用权人权益,守住了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底线。四是建立政府兜底机制,对于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临时用地使用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政府将依法组织代复垦。
来源:红网
作者:任洁
编辑:朱婷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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